為相應國家“精準扶貧”政策的号召,全面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、助學、育人工作,幫助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資助原則
(一)目的在于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;
(二)扶貧與勵志相結合,資助與鑄人相結合;
(三)資助向品學兼優的特困學生傾斜;
(四)鼓勵貧困學生努力學習,勤工儉學,争取自強自立;
二、貧困生的認定
(一)有家庭聯系調查表和貧困證明;
(二)生活艱苦,衣着樸素,不攀比,不浪費;
(三)手機、電腦等數碼工具數量少,價格合理,不過度消費。
三、貧困學生管理條例: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終止提供助學金:
1.受學校資助的貧困學生,如發現因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學生,學校一經查實,将追回資助款項,停止提供助學金,全院通報批評;
2. 在資助期間,貧困學生有鋪張浪費現象立即中斷或終止資助;
3. 有違法、違紀行為;
4. 違反學校規定,抽煙、酗酒、鬥毆、上課遲到、曠課、辱罵教師等;
5. 不配合學校、學院、教師的教學與管理工作;
6. 同一學年之内連續兩學期出現挂科情況;
7. 家庭經濟情況有明顯,自己主動申請停止的;
8. 轉專業、當兵、休學、或退學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優先獲得助學金:
1. 貧困學生主動參與校園各類活動,獲得各級獎勵;
2. 學習刻苦,成績優秀,團結同學,舉止文明,班級認可度較高;
3. 積極參與學生會、社團、班級班幹的競選;
4. 每年參與志願者活動3次以上;
本辦法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。
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。
建築設計與裝飾學院
2016年09月0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