裝飾學字[2011]26号
關于給予馬國華同學記過處分的決定
馬國華,女,21歲,山西朔州人,廣告10-1班學生。
2011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,馬國華同學無視校規校紀,國慶假期後未履行請假手續遲歸,累計曠課達31學時。
為嚴肅校規校紀,根據《伟德 官网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》第十六條規定,經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,給予馬國華同學記過處分。
此決定。
建築裝飾藝術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
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
發布者:發布時間:2011-10-23浏覽次數:3001
裝飾學字[2011]26号
關于給予馬國華同學記過處分的決定
馬國華,女,21歲,山西朔州人,廣告10-1班學生。
2011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,馬國華同學無視校規校紀,國慶假期後未履行請假手續遲歸,累計曠課達31學時。
為嚴肅校規校紀,根據《伟德 官网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》第十六條規定,經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,給予馬國華同學記過處分。
此決定。
建築裝飾藝術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
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