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給予範洋等六名同學處分的決定
範 洋,男,建設14-2班學生;
嚴 楓,男,園林14-2班學生;
周曉銮,男,環藝14-3班學生;
陳建宇,男,環藝14-3班學生;
劉 陽,男,建設14-2班學生;
潘趙俊,男,室設14-1班學生。
2015-2016學年第一學期第十六周,在檢查宿舍過程中發現:範洋有打火機;潘趙俊、嚴楓有香煙;周曉銮、陳建宇有鍋;劉陽有煮蛋器。
根據伟德 官网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,決定給予于範洋、嚴楓、 潘趙俊3名同學警告處分;周曉銮、陳建宇、劉陽3名同學嚴重警告處分;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,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建築設計與裝飾學院
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